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07号。法院认定付某甲绑架,属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解长顺、梅新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07号
- 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陂检刑诉公诉(2014)698号
- 辩护人:解长顺、梅新华律师(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付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叔叔发生矛盾,持水果刀劫持叔叔不满一周岁的孙女,要求见面理论,后经亲属劝说将幼儿释放。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绑架、应属非法拘禁,即便构成本罪亦属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法院不支持无罪及免刑意见,认定构成绑架罪,属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付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想找亲戚理论、后来把人放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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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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