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宁法刑初字第42号。法院认定乐林绑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何明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宁法刑初字第42号
  • 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湘宁检刑诉(2011)第31号
  • 辩护人:何明辉律师(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乐林发现有人售卖高仿手机后通知他人,数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镇外,殴打、威胁后索要5000元赎金。被害人朋友交钱时,乐林被当场抓获。乐林后举报他人暴力越狱,有重大立功表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何明辉提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主张从犯、重大立功。法院不支持改定性意见,认定构成绑架罪,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乐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明

说是对方卖假手机在先、自己只是从犯,本例仍定绑架。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人带走再要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绑架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绑架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绑架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