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06刑初205号。法院认定出售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沪0106刑初205号
-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静检刑诉〔2023〕111号
- 辩护人:袁敏、张晓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庭到庭的是袁敏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2年12月,李某为牟利,将其名下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及关联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 141万余元。2023年1月4日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同日取保候审。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5000 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李某对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袁敏律师提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退缴非法所得,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并宣告缓刑。
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退缴)。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说明
流水141万余元仍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坦白、认罪认罚、退缴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流水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流水141万余元仍可能适用缓刑,不等于“流水大一定实刑”,也不等于“流水大一定缓刑”。
- 退缴35000元后仍被判处罚金一万元。退缴不是撤案。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帮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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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罪名对照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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