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案号(2025)内0724刑初12号。法院认定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构成帮信罪,因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内0724刑初12号
- 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鄂检刑诉〔2024〕9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前后,陈某在成都市务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看到“日结兼职”广告,按对方要求携带身份证前往指定地点,配合办理名为“广西XX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完成人脸识别、短信验证;数日后再次配合办理对公账户结算卡,收取报酬人民币 400 元。2023年3月16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居民马某因刷单返利被骗人民币156545元,部分资金经陈某名下对公账户流转。陈某名下涉案账户单向入账计人民币 3703215 元,已关联3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诈款项转入金额至少为人民币 889394.56 元。
2024年11月1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11月21日刑事拘留,12月21日取保候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配合注册公司、提供对公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并宣告缓刑。
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两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说明
报酬只有400元,不等于不立案。本例看重的是对公账户被用于支付结算、关联多起电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报酬只有400元,不等于不立案。本例看重的是对公账户被用于支付结算、关联多起电诈。
- 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本例认定自首。
-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不代表所有同类案件都没有律师。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帮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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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罪名对照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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