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青0102刑初190号。四名被告人出售银行卡,因自首、认罪认罚并退缴获利,均被宣告缓刑。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青0102刑初190号
  • 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青海)
  • 起诉书:东检刑诉(2023)160号
  • 指定辩护人:闫吉祥、张睿、王谭、王某律师(青海皓立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1年11月,马某、李某等四人经他人教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西宁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于2021年11月3日前往广东省汕头市,将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出售给网络犯罪团伙。马某出售三张卡,非法获利8000元;李某出售三张卡,非法获利6000元,主动退回2900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利6000元、4500元。各卡案发当日流水从数十万到一百余万元不等,并查实关联多起上游犯罪。

四人先后被取保候审。马某、李某、马某宾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均认定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别提出初犯、自首、已退赃或已缴罚金,建议宣告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非法获利,可从轻、从宽并宣告缓刑。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退缴获利没收,随案银行卡四张没收。

说明

共同出售多张卡,本例人人宣告缓刑,不能保证其他共同卖卡案件同样处理。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共同出售多张卡,仍可能人人宣告缓刑,不能保证,也不能反过来认为“人多就一定实刑”。
  • 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本例认定自首。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帮信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等。罪名对照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