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青0102刑初190号。四名被告人出售银行卡,因自首、认罪认罚并退缴获利,均被宣告缓刑。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青0102刑初190号
- 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青海)
- 起诉书:东检刑诉(2023)160号
- 指定辩护人:闫吉祥、张睿、王谭、王某律师(青海皓立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1年11月,马某、李某等四人经他人教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西宁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于2021年11月3日前往广东省汕头市,将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出售给网络犯罪团伙。马某出售三张卡,非法获利8000元;李某出售三张卡,非法获利6000元,主动退回2900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利6000元、4500元。各卡案发当日流水从数十万到一百余万元不等,并查实关联多起上游犯罪。
四人先后被取保候审。马某、李某、马某宾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均认定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别提出初犯、自首、已退赃或已缴罚金,建议宣告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非法获利,可从轻、从宽并宣告缓刑。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退缴获利没收,随案银行卡四张没收。
说明
共同出售多张卡,本例人人宣告缓刑,不能保证其他共同卖卡案件同样处理。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共同出售多张卡,仍可能人人宣告缓刑,不能保证,也不能反过来认为“人多就一定实刑”。
- 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本例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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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等。罪名对照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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