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00)峨刑初字第55号。法院认定李仕山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仕山自行辩护。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0)峨刑初字第55号
- 法院: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峨检刑诉字(2000)第44号
- 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0年3月22日9时许,李仕山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与矣学英商量分手,发生争执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要挟政府找车并要求矣学英与其重新合好。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仕山自行辩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但适用法律不当,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非绑架罪,犯罪手段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小刀一把没收销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仕山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只是想复婚、不是绑架要钱,本例仍定罪,只是从绑架改成了本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拿刀逼对方复婚,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家里吵架、已经报警,不等于一定构罪,也不等于一定无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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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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