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826刑初240号。法院认定蒋发闪爆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张修瑜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826刑初240号
  • 法院:涟水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涟检诉刑诉(2018)237号
  • 辩护人:张修瑜律师(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20日中午,蒋发闪因家庭琐事发泄不满,将未成年子女控制在卧室内,先后打开两个煤气罐释放煤气,在民警、消防人员到场及群众围观的情况下不听劝阻,扬言点燃煤气,并对着打开的煤气阀用打火机打火,因打火机未打着被民警制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修瑜到庭。蒋发闪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爆炸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发闪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打火机没打着、没有炸响,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打开煤气罐扬言点燃,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爆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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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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