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297号。法院认定冯某某爆炸,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297号
-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穗越检刑诉(2013)17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21日,冯某某用碎石和事先购买的火药自制爆炸物,当晚投掷到房外巷子地上引起爆炸,产生强光和巨响,并伴有少量烟雾,对附近居民产生惊扰,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爆炸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爆炸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没有人员伤亡、没有财物损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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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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