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328刑初57号。法院认定王源持有伪造的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1328刑初57号
-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蒙检二部刑诉[2021]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王源通过微信多次购买伪造的过路发票及油发票等并持有,所购假发票涉案金额达1980万元。王源归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王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数额巨大、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涉案发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说明
说是网上买来还没拿去报销,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是伪造发票仍大量持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还没报销,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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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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