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022刑初24号。法院认定刘伟持有伪造的发票,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1022刑初24号
  •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三检刑诉[2017]1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发票,委托陈某开具;陈某找到刘伟,刘伟通过路边小卡片联系他人开具票面金额868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经查询此票不存在。刘伟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且已退赃。王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伟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并退出违法所得,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伟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赚了四千元、税款已经补上,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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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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