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102刑初389号。法院认定刘娟传播性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人胡元亭律师(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1102刑初389号
- 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日东检公刑诉【2019】366号
- 辩护人:胡元亭律师(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3月5日,刘娟经医院诊断患有梅毒;2018年4月21日,刘娟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向嫖客张某卖淫,被当场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未造成实害结果。法院认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娟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只做了一次、对方未必被传染,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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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罪名对照见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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