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483刑初205号。法院认定陈某某传播性病,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483刑初205号
  •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桐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曾因卖淫被查获并被告知患有梅毒;2018年1月8日,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洗浴休闲中心对高某某、姚某某卖淫,后被当场查获,检测仍患梅毒。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避孕套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以前已经被罚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被检出梅毒后再次卖淫,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被行政处罚过,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传播性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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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罪名对照见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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