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宜都刑初字第00119号。法院认定陈某传播淫秽物品,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曹志强律师(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宜都刑初字第00119号
  • 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鄂宜都检刑诉(2015)107号
  • 辩护人:曹志强律师(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受他人授意制作淫秽网站,公安机关远程勘验固定涉嫌淫秽物品的视频文件86个和图片文件97个,鉴定86个视频文件均属淫秽物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坦白、初犯、参与时间短,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机主机2台予以没收。

说明

自己不是网站老板、也没赚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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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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