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皖0311刑初20号。法院认定林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皖0311刑初20号
  • 法院: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淮检刑诉〔2025〕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与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扣押地磅遥控器、称重检测防控仪、电子称重仪表、焊台、iPhone13等物品,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传授内容。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坦白、从犯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退出的一万二千元没收,扣押物品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地磅遥控器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说明

说是从犯、钱退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传授犯罪方法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