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0226刑初30号。法院认定葛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本页不写完整店名、地名和视频内容。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浙0226刑初30号
  •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宁检刑诉(2023)76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葛某明知猎套、猎夹系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仍通过网店及即时通讯软件出售,并以视频等方式把使用方法传授给买家。公开文书记载其出售的猎具被用于非法狩猎至少三百六十余起。葛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法院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葛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卖猎具、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出售禁用猎具并传授用法,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自己没动手或只是卖工具,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传授犯罪方法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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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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