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703刑初60号。法院认定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372元。辩护人柴深远到庭。本页不写完整住址和具体操作步骤。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粤0703刑初60号
  •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江蓬检诉刑诉〔2019〕919号
  • 辩护人:柴深远律师(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将网约车平台虚假跑单骗取垫付款的方法,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传授给他人,并在对方实施期间提供技术咨询,另收取维护提成11872元,违法所得共计24372元。家属已代为退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柴深远提出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已退赃、初犯,请求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退缴非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24372元依法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只是卖方法、已经把钱退了,本例仍定罪。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诈骗方法卖给别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自己没动手或只是卖工具,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传授犯罪方法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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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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