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124刑初216号。法院认定赵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本页不写完整路名和制作配方。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0124刑初216号
- 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平阴检捕诉刑诉(2019)21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赵某某在工作中掌握一种管状物的制作方法,向王某某传授并指导制造。王某某等人制成后对外销售,鉴定意见认定送检样品具备爆炸性、属于爆炸物。王某某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赵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自己没去卖、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接受传授的人被判实刑四年。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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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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