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091刑初51号。法院认定朱桂军出售出入境证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辩护人陈峰律师(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1091刑初51号
- 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陈峰律师(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桂军向外国人收取高额费用,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演出场地等申请材料,为外国人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桂军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说明
说是公司有演出资质、只是帮外国人办手续,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出售工作类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公司有演出资质,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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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罪名对照见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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