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烈刑初字第00127号。法院认定陈晓晗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烈刑初字第00127号
  • 法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晓晗以合作社名义申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40份,以开票金额1%的价格非法出售,陈晓晗分得79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晓晗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晓晗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用合作社证件、只分了一部分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