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612刑初129号。法院认定殷爱玲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612刑初129号
  • 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殷爱玲为非法牟利,本人或持他人身份证先后多次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77张。公开文书记载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殷爱玲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殷爱玲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受别人指使、已经退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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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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