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台刑初字第067号。法院认定仇某某出售假币、梁某某购买假币,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辩护人徐瑞平律师(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台刑初字第067号
- 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台检刑诉(2014)41号
- 辩护人:徐瑞平律师(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7日,仇某某在家中以5800元出售给梁某某伪造的百元面额人民币392张、五十面额70张,总面额427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徐瑞平律师到庭。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假币未流入社会。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赃款五千八百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仇某某犯出售假币罪、被告人梁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随案移交赃款五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假币还没花出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上门出售面额四万余元假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还没花出去,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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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罪名对照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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