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726刑初65号。法院认定祝某某让王某代替参加成人高考英语,二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1726刑初65号
- 法院:鄄城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鄄检公刑诉[2017]5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0月30日8时许,王某持祝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到考点代替参加山东省2016年成人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英语科目,9时许被监考人员发现,逃离时被查获,考点附近等候的祝某某随后被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还没考完就被抓,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代替考试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