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311刑初56号。法院认定彭某某让孙某某代替参加成考英语,彭某某判处罚金三千元,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1311刑初56号
- 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宿豫检诉刑诉﹝2018﹞1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彭某某报名参加2017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同事联系孙某某,商定由孙某某代替部分科目。2017年10月28日下午,孙某某持彭某某证件到考点参加英语科目考试,过程中被发现。彭某某当日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彭某某系自首,孙某某如实供述、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请考的人自首了,本例仍定罪并处罚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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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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