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甬镇刑初字第305号。法院认定余某打击报复证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甬镇刑初字第305号
-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镇检刑诉(2014)117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余某遇见张某,因记恨张某此前向公安机关证实其配偶卖淫等事,持菜刀将张某头部和手臂砍伤,鉴定构成轻伤。余某在他人劝说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余某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系自首并已和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和解、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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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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