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321刑初106号。法院认定费某某单位受贿,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赵健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皖1321刑初106号
- 法院:砀山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砀检刑诉[2017]1号
- 辩护人:赵健律师(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8月,费某某请示后以周某某名义与供种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当年11至12月以“技术服务费”名义违法收受供种企业人民币1182120.06元,用于经费开支。案发后单位将违法所得1182120元退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赵健提出被告单位及费某某均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泗县某单位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弥补经费不足、已经退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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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八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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