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项刑初字第00227号。法院认定许学灵单位受贿,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王俊启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项刑初字第00227号
- 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项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
- 辩护人:王俊启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全称)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许学灵任校长期间,向辖区学校销售办公用品、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物品,收受回扣108649.6元,用于中心校开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俊启提出单位受贿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认定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许学灵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许学灵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回扣用于单位开支,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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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八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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