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白刑初字第255号。法院认定包头市通鑫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刘红卫单位行贿,对刘红卫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高琴律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白刑初字第255号
  • 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甘肃)
  • 起诉书:白检刑诉[2012]218号
  • 辩护人:高琴律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7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9日,该公司在购买金属镨钕等业务往来中,由法定代表人刘红卫决定,先后8次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款共计28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刘红卫在第一次询问时即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刘红卫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包头市通鑫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红卫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为了稳住业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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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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