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邯峰刑初字第185号。法院认定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及原某等五人单位行贿,对五名自然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邯峰刑初字第185号
- 法院: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峰检公诉刑诉(2014)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2013年春节前,原某等人为给该公司勘探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经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多名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行贿共计121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五名自然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原某、宋某、柴某、吴某、邢某犯单位行贿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班子开会决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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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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