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威刑初字第218号。法院认定王某某、易某某盗伐国有林场杉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补种34株。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威刑初字第218号
- 法院:威远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威检刑诉字(2015)第17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商议后携带锯子进入国有林场盗伐杉树,被护林人员当场挡获。鉴定盗伐17株,蓄积3.68立方米。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补种34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易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补种国有林场树木34株。
说明
当场被抓、树也不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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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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