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722刑初213号。法院认定王朋威盗掘古文化遗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人马林律师(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722刑初213号
- 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马林律师(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9月23日下午,王朋威、周楠预谋踩点后,使用铁锨在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阳城遗址”西门南侧斜坡盗掘,未挖到文物后离开,留下长1.4米、宽1.1米、深1.1米盗坑一个。经鉴定,对遗址本体局部造成轻微损坏。二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朋威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没挖到东西、鉴定认为损坏轻微,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盗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挖到东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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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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