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122刑初2号。法院认定梁远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豫1122刑初2号
  • 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刘保刚在承包地挖土时发现古代陶瓷碎片后,伙同他人用探针、洛阳铲、金属探测仪盗掘。梁远征到过挖掘现场三四次,用金属探测仪探测并用铁锹参与挖掘。经鉴定,被盗现场为战国、汉魏、唐宋时期的遗址和墓葬,对遗址和墓葬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梁远征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梁远征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梁远征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明

说是只去了三四次、主要是别人挖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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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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