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481刑初588号。法院认定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辩护人黄海运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481刑初588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黄海运律师(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8月,高某某伙同他人至湖南省桃源县,用探针、铁锨盗掘古墓葬,挖出陶鼎、木俑、彩绘陶鼎盖等,经鉴定为战国晚期楚国墓葬,墓葬基本被破坏。2016年12月13日晚,高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麦地用探针、铁锨盗挖土坑两处,案发地属枣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村遗址本体保护范围,文化层被严重破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黄海运到庭参加诉讼。高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说明

说是外省那次墓葬还没列入文保单位、本地只挖了两个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