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5刑初6号。法院认定孙培国倒卖文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1625刑初6号
  •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孙培国伙同倪某(已判刑),经陶某(已判刑)介绍,在博兴县境内从姚某(已判刑)处以60000元的价格将文物倒卖给刘某,孙培国获利5000元。同年12月24日,刘某父亲将其中9件文物交至公安机关。经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1件为三级文物,8件为一般文物。孙培国于2018年9月30日被抓获,如实供述,并于10月8日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孙培国对指控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倒卖文物罪,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五千元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培国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是中间介绍、已经退了五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以牟利为目的参与倒卖禁止经营的文物,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中间介绍,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倒卖文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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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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