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282刑初1423号。法院认定刘志舟倒卖文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浙0282刑初1423号
-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9月,任某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盗墓文物中的1只粉盒,以2000元的价格倒卖给刘志舟;刘志舟又将该粉盒委托袁某出售给他人。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上述粉盒为三级珍贵文物。案发后粉盒已被追回。刘志舟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志舟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粉盒一只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志舟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文物粉盒一只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只转了一手、粉盒已经追回来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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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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