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澄刑初字第01273号。法院未认定从犯,仍因自首、退赔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澄刑初字第01273号
-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澄检诉刑诉(2015)1077号
- 辩护人:余存冬律师(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月18日晚,常某伙同他人事先合谋,到江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销赃得款人民币 19077 元。2015年3月1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同日取保候审。案发后涉案人员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15000 元;被害单位对余款表示不需要再退赔,并对被告人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余存冬律师提出: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自首;初犯偶犯;已退赔大部分赃款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从犯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盗窃过程中相互配合,赃款基本平分,地位作用无明显区别;对其余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合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从犯意见被驳回,不等于不能缓刑;本例同时具备自首、退赔谅解。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从犯意见被驳回,不等于不能缓刑。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盗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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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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