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202刑初444号。法律援助辩护人主张从犯、缓刑,法院均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202刑初444号
- 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三湖检未检刑诉〔2017〕10号
- 辩护人:郭二娜律师(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指派)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2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50米天翼电信营业厅砸门入内,盗走多部手机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认定:被盗33部手机合计价值 16933 元。部分手机已追回发还。2017年6月14日刑事拘留,7月21日逮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郭二娜律师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犯意由他人提起,黄某某只是望风,系从犯;初犯;坦白认罪;建议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采纳初犯、坦白认罪的意见;对从犯、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价值169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十日内赔偿被害人王玲31部手机经济损失 14717 元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判决未宣告缓刑。
说明
辩护人主张“只是望风”,法院按预谋、参与、分赃的证据未认定从犯。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破坏性手段进入、赃物大部分未追回,本例成为不认定从犯、不适用缓刑的理由。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盗窃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盗窃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