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202刑初444号。法律援助辩护人主张从犯、缓刑,法院均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202刑初444号
  • 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三湖检未检刑诉〔2017〕10号
  • 辩护人:郭二娜律师(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指派)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2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50米天翼电信营业厅砸门入内,盗走多部手机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认定:被盗33部手机合计价值 16933 元。部分手机已追回发还。2017年6月14日刑事拘留,7月21日逮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郭二娜律师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犯意由他人提起,黄某某只是望风,系从犯;初犯;坦白认罪;建议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采纳初犯、坦白认罪的意见;对从犯、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价值169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十日内赔偿被害人王玲31部手机经济损失 14717 元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判决未宣告缓刑。

说明

辩护人主张“只是望风”,法院按预谋、参与、分赃的证据未认定从犯。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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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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