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06刑初1326号。法院认定王荣、赵红宇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冉洪、邓智勇、蔡余、屈博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渝0106刑初1326号
-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
- 起诉书:渝沙检刑诉(2017)555号
- 辩护人:冉洪律师(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邓智勇、蔡余、屈博琛律师(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荣、赵红宇商议举办庆五一冬泳、皮划艇活动,审批因安全措施不足未获许可,仍组织活动并开幕,两名冬泳参与人溺亡。协调方受托转付32万元、3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人数未达一千、已宣布取消、未参与冬泳策划,要求无罪。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荣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赵红宇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人数没到一千、已经宣布取消、被害人自行下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获许可仍办水上活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人数没到一千或已经宣布取消,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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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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