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太少刑初字第36号。法院认定陈XX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但未写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太少刑初字第36号
- 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太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但未写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XX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未经审批许可,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庙会,庙会进行中因燃放炮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陈XX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XX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报批办庙会,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人数没到一千或已经宣布取消,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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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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