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灌刑初字第00138号。法院认定赌博罪,对王某甲、周某均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灌刑初字第00138号
  • 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灌检诉刑诉(2014)1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6月16日晚上9时许,王某甲与徐兴军(已判决)到灌云县龙苴镇王荡村周某家中赌博,帮助纠集他人参赌,赌资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王某甲、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帮助他人纠集人员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判决:王某甲、周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在自己家提供场所、帮人叫人来赌,仍可能定罪。本例从犯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是常见追诉情形之一。
  • 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然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赌博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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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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