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9001刑初347号。法院认定丁某某、秦某对单位行贿,分别适用缓刑一年、缓刑四个月。辩护人王行智、王磊律师(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9001刑初347号
- 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济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
- 辩护人:王行智、王磊律师(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丁某某以公司名义向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供应骨科医疗耗材,按销售额不同比例给予骨科回扣约1032097元;秦某通过丁某某送给骨科回扣约177582元。济源市人民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二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系自首,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骨科医疗耗材销售活动。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秦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说明
说是给科室回扣、也投案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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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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