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莱城刑初字第393号。法院认定谭某对单位行贿,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莱城刑初字第393号
-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莱城检公刑诉(2015)3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谭某在任保险公司业务员期间,承揽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按收取保费的15%,分多次送给镇教育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保险回扣共计人民币340003元。谭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谭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谭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业务回扣、也自首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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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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