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722刑初303号。法院认定何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苏0722刑初303号
  • 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在何某家中查获罂粟壳共计220颗,去壳称重罂粟种子重量为336.8克,鉴定萌发率为57.15%。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罂粟壳里带着种子、不是买来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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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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