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881刑初313号。法院认定孔某某妨害安全驾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指定辩护人侯金鹿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881刑初313号
  •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曲检一部刑诉〔2021〕Z219号
  •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侯金鹿(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孔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线路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侯金鹿提出孔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罪名对照见妨害安全驾驶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妨害安全驾驶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