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豫1528刑初105号。法院认定刘雪锋妨害安全驾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辩护人刘思维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豫1528刑初105号
  • 法院:息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息检刑诉[2022]82号
  • 辩护人:刘思维律师(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雪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预交罚金2000元。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线路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刘思维提出刘雪锋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雪锋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说明

说是已经取得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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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罪名对照见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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