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84刑初136号。法院认定顾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684刑初136号
- 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顾某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将130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免疫耳标的山羊销售至他人羊场,检出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阳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5万元、不是故意传播疫病,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申报检疫销售山羊并引起疫情危险,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