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724刑初431号。法院认定傅绍孝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傅绍孝的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724刑初431号
  • 法院:临朐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傅绍孝为牟利收购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禽类产品售卖,其中从吕某、郭某处收购540余吨,货值688484元,上述禽类产品均被狐狸养殖户用于饲养狐狸。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傅绍孝的辩护人姓名。傅绍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傅绍孝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拿去喂狐狸、不是给人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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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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