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温泰刑初字第184号。法院认定妨害公务罪,对刘某甲等人宣告拘役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温泰刑初字第184号
- 法院:泰顺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泰检刑诉(2014)19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在泰顺县泗溪镇村内查处赌博并控制参赌人员,刘某甲带头煽动围攻,其他人抓扯、推搡,造成民警受伤、参赌人员逃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各被告人开庭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初犯,从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主文记载: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刘某丁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戊亦到庭,完整主文请用案号核对原文。
说明
围攻查处现场,本例多人定罪后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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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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