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3刑初112号。法院认定王X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辩护人徐以琴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沪03刑初112号
-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检三分刑诉(2021)113号
- 辩护人:徐以琴、高琦律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X得知核酸阳性后,指使他人将检测证明改为阴性并改日期,骗领健康码从阿姆斯特丹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填报时隐瞒阳性,入境后确诊。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对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建议拘役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X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急着回国看病、没有传给别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核酸阳性仍改报告骗健康码入境,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急着回国或已经隔离,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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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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