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403刑初719号。法院认定贺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1403刑初719号
-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商睢检刑诉【2021】43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贺某投案。公开文书记载周某、田某伙同贺某持田某等人的81张银行卡在多个银行自助柜员机取款;此后又记载周某、田某伙同贺某等人持有他人60余张银行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贺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是跟着别人去取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伙同他人持有大量银行卡取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跟着取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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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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