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281刑初571号。法院认定步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1281刑初571号
  • 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兴检刑诉[2021]10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步某以谋利为目的,先后向16人收集银行卡共16张,并携带上述银行卡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用于非法买卖港币获利。步某主动投案,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步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步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赚了两千元、人已经投案,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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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罪名对照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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